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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3  中國時報
日本不是遠漁模範生
宋燕輝


正當日本積極主導成功的在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通過制裁台灣建議案,導致台灣遠洋鮪漁業蒙受巨大損失的同時,行政院長謝長廷正親自頒贈日幣一百萬元在台刷卡金以及一百樣台灣特產給今年的第一百萬日本來台觀光客。對ICCAT對台制裁案而言,很遺憾的是我們的政府發言人居然沒有向日本政府打壓台灣漁業發展做出不滿之表示。今年七月第十五次台日漁業談判、十月第十六次台日於列談判會前會舉行時也沒有任何提醒或暗示。這是什麼樣的「友好台日關係」?

政府處理ICCAT制裁案的態度未免也給人一個印像,那就好像所有台灣遠洋漁撈業者全部都是從事「非法、未申報、未經管制」(IUU)漁業活動的違法者,因此,台灣政府完全認錯,而過去與日本簽署的減船拆船和其他合作計畫,以及配合國際或區域漁業組織所採取的漁業管理措施完全一概不論。事實上,政府是有責任保障我國籍合法擁有執照之遠洋漁撈業者的捕魚權益。此外,IUU漁船並不盡然全部違反國際漁業規範,而權宜船的實踐,漁船與商船相同,並不必然違法。IUU漁船與FOC漁船也應全部畫等號。


筆者認為,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尤其是漁業署以上的更高層政府決策者是有事前監督不周,事後之處理方式也令人失望。國際保育海洋資源的呼籲、以負責任方式捕魚、刪減過多的漁撈能力要求、以及遏阻IUU漁業的動作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我政府高層決策者反應相當遲鈍,對ICCAT在去年做成一年「留校察看」懲處之後,仍然不知問題的嚴重性。這種被動、消極、反應遲鈍、欠缺漁業外交敏感度的遠洋漁業管理政策,以及所造成的嚴重政策後果,國家領導人真正必須承擔起治國無方的政治責任。

另外也是相當諷斥的是,正當日本執法單位在太平洋的一個無人居住、無法維持人類經濟活動的沖之鳥礁四周,以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主張設立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並驅趕扣補我國漁船「龍榮二號」,並以違反日本專屬經濟海域法為由予以罰款的同時,我國政府竟然以考量台日關係的重要性,極為低調的處理「龍榮二號」事件。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領導人會將涉及國家重要海洋權益壓在一個建立所謂「善意」「友好」的雙邊關係之上。此種「一相情願」的外交政策考量是有可能造成「喪權辱國」的嚴重後果。

昨天Environmental News Service 的另外一件報導也讓筆者感到相當十分諷刺。日本每年在南極捕殺約四百頭小鬚鯨,而這些以科學研究名義捕殺的鯨魚肉被賣到餐廳,最後進入日本人的胃。事實上,日本是世界上鮪魚生魚片之最大消費國,約消費四十五萬公噸。日本的鮪魚業者約捕撈二十萬噸用於生魚片的鮪魚,另外進口約二十七萬公噸。再者,日本在各主要國際與區域鮪魚保育管理組織所分配的捕撈配額也遠比其他國家都要多的多。在呼籲其他國家大幅度減船,以及加強漁業管理的同時,日本是否也應捫心自問,做了多少?

回顧歷史,台灣遠洋鮪魚業規模過大、漁撈能力過多的問題,日本是必須負起一部份的責任。如果沒有日本商社的高度需求、日本銀行提供的低率貸款、中古鮪延繩釣漁船之出口、以及未能適當管制漁船輪機引擎之外銷買賣,台灣的遠洋鮪漁業不可能如此快速發展,進而取代日本成為國際鮪魚業之大國。現在日本後悔、眼紅,因此在近幾年來想盡辦法刻意打壓台灣遠洋鮪漁業之發展。此背後的原因究竟是真正為了保育鮪魚資源,還是因為受到日本國內業者之壓力,純然是商業利益的考量?

日本遠洋漁業所呈現的雙重標準,以及部份違反國際法的實踐有待我國政府做出回應與反制。另外,此次ICCAT制裁案之通過,我國政府與業者必須虛心檢討,儘速改革漁業管理政策、制度與法令。於此同時,國人更應認清國際政治之現實。政府不應將國家主權、重要海洋權益以一相情願的心態去換取靠不住的「友好雙邊關係」。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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