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15 中國時報 在台灣說自己是「法律人」,心情毋寧是相當複雜的。一方面無論政治、社會乃至司法領域,許多法律人的表現都令人搖頭嘆息;另方面,法律人潛意識裡多少都有點像《美國天使》中的麥卡錫主義律師羅伊一樣,認為「法律人是這個國家最高等的祭司,只有我們知道打造這個國家的文字,只有我們知道如何使用『文字』。法律,是我唯一想要加入的俱樂部!」 最近幾則司法新聞,都是和法律人這個「俱樂部」有關。首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完成了「法律人教育興革方案」,要將現行歐陸式法學教育改成美式「學士後」法學院,碩士畢業後才能考律師司法官。另外,司法院原本有意將「專家參審試行條例」送交立院審議,落實「司法民主化」。考試院也打算修改「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將英文增訂為司法官考試項目之一,以「因應國際化情勢」。 以「專家參審」為例,由專家針對特定案件(例如醫療過失),作事實上的認定,而由法官來適用法律。姑且不論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如何切割,這樣的新制度將消耗掉多少司法預算,有沒有人計算過?俄羅斯在一九九○年代試行美國的陪審制,造成原已不足的法院預算,硬生生地被吃掉百分之二十五,排擠掉其他重要的司法政策。有沒有法律人願意動手動腳去作臺灣的實證分析?並且告訴我們哪一筆司法預算應該被擠掉? 另外,法學教育如果改成美制,律師考試錄取率是不是也要像美國一樣超過百分之七十?其實,法學教育最有待改革的就是考試機制。考試引導教學,長期以來對法律人的養成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填鴨式補習教育盛行,學生只念國考科目,甚至只唸出題老師的教科書。無怪乎考選部會出現:「要加強法律人英文,就加考英文」的政策邏輯。從來不考慮透過市場機制或獎勵誘因,來達成更好的效果。只要這種「考試/教學」的權力共生結構一日不打破,就算把法學院改成只收「博士後」,也是徒勞。 法律,其實是種充滿高度挑戰的思考「極限運動」。當代哲學祭酒羅爾斯(J. Rawls)曾標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公共理性的典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論述都能在其中淋漓競技。可惜,我們離這樣的理想還遠得很。從某個角度看,法律人的病灶也是臺灣社會的縮影。例如:創造力被考試壓死,不重視「自創品牌」,不會用「自己的語言」論理。夏木漱石透過《我是貓》來反省明治知識人的精神狀態;當我們在批判「我輩法律人」時,某種程度上也在反省臺灣社會對於理性辯論、獨立思考的蔑視與貧血。法律人脫離不了他的社會脈絡,有什麼樣的社會就會有什麼樣的法律人!
我輩法律人
黃丞儀
- Mar 15 Wed 2006 23:30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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