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闆問我,覺得訴訟程序實務跟書上寫的哪裡最不同
我說筆錄,老闆也覺得筆錄這方面不該由書記官做
應有專門的速記員
我也這麼覺得,而且速記員也要由書記官擔任,只是擔任速記員的書記官就不用整卷
專門開庭就好
然後書記官的紀錄費就拿去當速記員的紀錄費
國外已經不讓書記官做紀錄的工作了呢,有專門的速記
只是這種想法,在台灣不曉得何時才能實現?

感到高興的是,老闆有替書記官著想,有體諒到書記官。

現在我最希望的是,錄事不要再推事情給我,我的錄事趕快升作書記官
然後再派一個能幹精明又不會欺負人的錄事給我就好了
或是兩造的案子愈來愈少,這樣才不用又協商又勘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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