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債務清理條例究竟幫了誰
中時社論
卡債問題爆發一年多之後,立法院終於在日前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並且準備直接交付院會審查,希望協助卡債族脫離苦海,重獲新生。不過,金管會卻擔心這項法案部分條文較偏向債務人,可能使得卡債問題死灰復燃;銀行業則反應,未來只有緊縮貸款;也有律師認為銀行資產品質下降,金融股可能大跌。面對這麼多的疑慮,這項法案顯然有再協商的必要,不宜倉卒通過,以免引發新一波的風暴。
由於國內銀行一窩蜂的發卡,導致卡債演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去年初以來,卡奴被逼債而走上絕路的悲劇不斷發生,行政院面臨龐大政治壓力,朝野立委亦主動提案修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金管會則推動債務協商機制,要求銀行與卡債族協商,給予利息展延與分期付款,讓卡債族有喘息的空間。依金管會統計,迄今參與債務協商的卡債族約廿七萬人,協商總金額達三千三百多億元。這段期間,各家銀行拚命打消呆帳,也嘗盡苦果,最明顯的就是中信、台新等大型發卡銀行去年的獲利由盈轉虧,虧得較嚴重者甚至把過去幾年賺的全都賠光了。
在沈重的債務壓力下,許多卡奴冀望透過聲請破產,把債務一筆勾銷。無奈現行的破產法是民國廿四年的產物,不僅老舊不堪且不符合時代的需求。去年初卡債問題爆發以來,很少有卡奴聲請破產成功,唯一成功案例是鄭三和一人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上訴到最高法院終於如願以償,鄭三和的個案雖然帶給數十萬卡奴希望,然而現行破產法對於個人聲請破產,仍是阻礙重重。
首先,我國的破產法並未針對小額債務制定簡易的破產或清理程序,而且手續非常繁瑣與嚴苛,例如債權人只有一人或債務人沒有財產時,根本無法宣告破產;其次,聲請破產要先繳納一筆破產程序費用,如果卡債族身無分文,連這筆錢都繳不起,那是無法聲請破產的。面對數十萬卡奴的生活陷入絕境,現行的破產法顯然無法派上用場,因此有必要好好翻修或另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有效解決卡債族的問題。
然而根據立法院日前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主要採雙軌制,包括更生與清算,新法首次納入更生方案,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以選擇合理的更生程序,以重獲新生。如果債務人沒有收入或無更生能力,只有走上清算一途。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限制銀行執行抵押權,在缺乏配套措施下,此舉將嚴重衝擊房貸市場,甚至引發新的風暴,銀行被迫緊縮房貸且提高利率,未來真正急需借款的民眾反而借不到錢。如果新方案條件較優,金管會更擔心那些已完成協商的卡債族毀諾,湧向法院尋求更生或破產,那麼問題將一發不可收拾。
個人破產門檻過於寬鬆,會引發許多後遺症,美國與香港的例子可以做為台灣的借鏡。美國在一九七八年實施的破產法,因為門檻太寬鬆,導致聲請破產人數激增,引發嚴重的道德危機,二○○四年聲請破產人數達到最高峰逼近一百六十萬件,整個社會也因此付出龐大的代價。為防堵這項漏洞,二○○五年四月美國國會通過修法,從嚴規範個人破產的聲請門檻。
香港也曾爆發大規模的卡債問題,一九九八年香港實施新的破產法,短短幾年內,個人破產案件由每年一千多件暴增到二萬多件,法院人力不足以負擔,香港政府於是在二○○四年修法允許簡易破產案件委外處理,以提高處理的效率。台灣目前並沒有專責機構與專人處理個人破產案件,以現行法院人力吃緊的情況,將來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後,法院是否有足夠人力來處理,是否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也是一大問題。
平心而論,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但社會弱勢族群,因為債務壓力而走投無路,政府有責任協助這些人脫困,因此訂定專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有其必要性。然而,這項法案仍必須在債權人、債務人與整體社會之間求取平衡,如果聲請破產門檻太過寬鬆,反而引發道德危機,銀行因而緊縮貸款,並且提高利率,那些信用條件不夠好的邊緣人只有被迫求助地下錢莊,這樣的後果恐怕不是立法的初衷,也不是卡奴們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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