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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4  中國時報
行政院的人權意識令人搖頭!
中時社論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宣布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錄存否則不發國民身分證的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換句話說,從現在開始,人民申領身分證時,政府不得要求人民按捺指紋做為取得身分證的條件;政府可以全面換新身分證,但不得同時要求全體國民按捺、錄存指紋,建立資料庫加以儲存。聞訊之後,總統府方面表示歡迎,主張人民應該依法按捺指紋的行政院院長則感謝大法官幫助行政院解套。

這是一項值得擊節肯定的解釋。按捺指紋,雖然只是一樁看來不起眼的舉動,但是大法官正確地指出,「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因為,「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是受憲法保障而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戶籍法要求人民按捺指紋才能領取身分證,限制了這項基本人權,但是並未交代為何如此規定的立法目的。一般都誤以為強制蒐集全體國民之指紋建檔儲存,是為了達成防範犯罪的目的;然而大法官指出,不但戶籍法並未如此規定,行政院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也已否認此項目的,而且戶警分立制度也已使得防範犯罪不在戶籍立法目的涵蓋之列。至於行政院所說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與無名屍體等等目的,雖屬正當,但是因為使用指紋檔案庫以為辨識之用,不僅經濟成本甚高,缺乏適當防護措施亦可能形成資訊保護之高度風險,實無必要為了有限的目的採取全民的指紋。戶籍法相關規定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大法官並在解釋中明白提示,國家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進行儲存,應係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之必要,並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法且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科技發展,採取適足的方式與組織、程序上必要的防衛措施,才符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的本旨。


從幾年前行政機關企圖引進國民IC卡全面建立國民電子檔案系統受挫開始,類似的計畫似乎並未遭到完全放棄,而可能以其他的面貌出現,捲土重來。國民指紋資料庫的建立,其實不妨視為此項胎死腹中的政策延續,行政院成功地說服立法院在戶籍法中植下取得國民指紋的法源依據,而且利用十四歲國民不會抗拒的心理做為掩護,可謂處心積慮。嗣後更不知饜足而要藉著全面換證的機會要求全民按捺指紋,終於暴露其政策用意而受阻於憲法法庭之前。對於標榜人權立國的政府而言,這是何等的諷刺?呂副總統基於人權考量反對按捺指紋,不遺餘力,促成釋憲成功,可謂功不可沒。謝院長領導的行政院,在聆聽大法官解釋之後,猶竟出此風涼話語,當真是人心澆薄,愧對人權立國的招牌,足令齒冷。我們也有理由擔心,行政機關如果不能真心誠意,體會大法官在指紋問題上闡釋人權應受尊重的道理,以後不知道還要再繼之以怎樣的手段,威脅人權?

別的不說,就在大法官做出戶籍法按捺指紋規定為違憲之後,政府即行發布新聞,強調對岸人民申請入台團聚、居留或定居,必須按捺指紋的政策消息;而與大法官的解釋,構成明顯的對比。試問,政府要求對岸人民入台按捺指紋所依據的法律規定,有沒有明白載明為此要求的立法目的何在呢?此項專門針對大陸地區人民而設的指紋規定,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之一,是二○○三年的修法傑作。和戶籍法的規定一樣,從其條文用語,也看不出它的立法目的。可以確定的是,這應該不是為了辨識路倒迷途或無名屍體之用,是否為了防範犯罪或是其他的正當目的,則不得而知。大陸人民若不按捺指紋者,不得入台團聚、居留或定居,這些都是可能成為國民的人民,他們全都要被假設為可能為了犯罪而進入台灣嗎?這樣的規定,難道不也侵犯了基本人權?這樣的規定,難道不比戶籍法的規定違反憲法更甚?因為它挑出了一群沒有選票的人民加以歧視,只因為政府知道他們完全沒有抗議的能力與機會。其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類似的歧視規定還不少。例如限制大陸人民繼承財產的額度、限制採認大陸地區學歷、限制靖廬收容人員訴訟權利的規定等等,雖經有識之士提出質疑,行政院仍然一貫持為政策,不為所動。揆其背後的原因無他,腦中充斥著主權意識,以至於人權意識已無容身之處!

讀了大法官的解釋,對照著行政院的政策,能不令人唏噓而嘆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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