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 2007.03.11 
索忍尼辛也嘆息
陳喬琪

    從許多數據來看,台灣是已開發國家的狀態,譬如二○○六年國人的平均餘命是七十七.四六歲,年平均所得是一三九七○美元。特別是對於精神疾病病人的照護,五十年來也有長足的進步,幾乎已達已開發國家的程度。但是對於精神疾病病人的人權,在法律層面上仍有重大瑕疵,必須呼籲社會大眾注意。

    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應強制其住院…。」換句話說,我國一九九○年公告實施的精神衛生法,授與精神科專科醫師無與倫比的權力,甚至可以將檯面上的政治人物,或政治異議份子以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而給予「強制鑑定與強制治療」。

    這樣的事情在近代史上並非沒有發生過,最出名的例子發生於一九七○年代解體前的蘇聯,共產主義政府將反對人士,以「妄想症」的病名關入精神科醫院。曾經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蘇聯作家索忍尼辛的名著,「古拉格群島」即是以此為背景。此事後來被揭發,經過世界精神醫學會的抗議與輿論的制裁,才逐漸消失。

    我國在戒嚴時期也並非沒有風聞類似的事情,只是精神醫學教育的成功,一九六○年代至今,可以確定精神科沒有被濫用,也沒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反而,一九九○年精神衛生法公告實施至今,精神科醫師基於精神衛生法規定的職責,強制鑑定與強制治療病人之後,卻受到病人所謂「侵害人權」的提告,還得分神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傳訊,甚至於遭到起訴與判刑的處分。

    其實,上述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最嚴重的問題,乃是違反我國憲法第八條的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基於天賦人權的基本考慮,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加拿大,長久以來即將強制鑑定與強制治療病人的啟動權力交給法官,由法官來決定是否留置或保護病人於精神科病房。

    最近行政院修訂精神衛生法,我們再次呼籲重視此議題,並且也提出可行的修訂版本。但是如此重大的議題,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行政院修訂的版本只成立委員會來審議此類案件,完全漠視人權並繼續違憲。其中最大的阻礙,居然是司法院,認為法官人力不足於因應,誠然令人扼腕。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保障社會安全與保護病人人權間的平衡點應如何取捨,常使精神科專科醫師處於天人交戰的狀態。如果台灣社會要繼續往已開發國家的型態邁進,則我們強烈呼籲:精神疾病的強制鑑定與治療必須回歸憲法面,使得精神疾病病人的人權獲得完全的保障。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va071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